現代人在生活上的聯絡及通訊方式,因行動電信科技的發達,已產生極大的變化。儘管大部分消費者使用的行動電話門號資費方案多以月租型費率計算,但仍有許多外籍工作者及學生等,因有申辦身分資格之規定或家長為有效控管通話費用等因素,而使用行動電話預付卡門號。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於日前接獲臺北市政府盛鈺消保官(以下簡稱臺北市盛消保官)反應,民眾所使用之行動電信預付卡門號,因最後一次儲值後180天未再次儲值,致門號遭電信業者回收停用,而且該門號內剩餘之儲值金額也因而被沒收。行政院消保會認為行動電話預付卡之儲值金額,既屬預付型交易,相關約定應符合「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因門號回收而沒收其儲值金額,顯不合理。爰此,行政院消保會遂於97年1月29日下午邀集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臺北市盛消保官、中華電信公司等九家電信業者召開會議,研商建立相關處理機制。
該次會議與會代表均認同業者回收使用率較低之預付卡門號,以達善用門號資源之原則,惟就涉及回收門號之消費者權益部分,應充分落實以下相關保護措施:



一、預付卡門號回收之餘額處理方式:
(一)電信業者於門號回收後,以將所剩儲值金額轉入原持有者名下之其它月租型或預付型門號中繼續使用為原則。
(二)若持有人名下無該業者之其它門號時,業者應站在有利消費者之立場,以個案方式處理退費。
(三)電信業者從該預付卡門號回收後6個月期間內應受理未使用餘額之返還作業;超過6個月持卡人仍未申請時,業者可酌收該門號餘額之保管費(暫稱),直到門號餘額扣抵完畢為止。相關收費標準則以各業者所推出之月租型方案之最低月租費為原則,並於送主管機關通傳會核可後實施。



二、預付卡門號即將逾期及回收之通知作業:
目前各電信業者於回收預付卡門號前,先行以簡訊或語音留言通知提醒;是業者於通知後應查證有無簡訊之回覆或撥聽語音留言等訊息。對於經查證未能以上述方式通知持卡人時,應再補以書面通知,以落實通知之義務及餘額得轉換或退還之美意。
三、行動電話預付卡及儲值卡相關規定之資訊公告:
(一)請各電信業者依據「電信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即刻修正網站公告有關預付卡及儲值卡之餘額處理方式,如「將於使用期限截止後自動失效、不予返還」等不符規定之字句。
(二)各業者營業據點所登載或置放之申辦契約書、行銷廣告等書面及文宣資料,請配合通傳會檢討審議費率時,一併予以修訂。
此外,行政院消保會再次提醒使用預付卡門號之消費者,為確實接收業者相關資訊,於申辦門號時應填具可確實獲取連繫之資料,或即時聯絡業者更新異動資料,確保訊息不漏接。更重要的是,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資料轉載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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