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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公共場所,應置必要的緊急救護設備。同時增訂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的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的規定。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衛生署表示,為推展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並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進而鼓勵民眾對緊急傷病患施予幫助,所以參考美國、加拿大等國「救人不受罰」的精神,擬具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據統計,台灣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於到達醫院前沒有正常心跳,消防機關設置的救護車上配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俗稱傻瓜電擊器),緊急醫療醫護人員在車上施予心臟電擊,可將患者的存活率從不到一%提升到五%。


衛生署醫事處第三科科長劉玉娟表示,根據衛生署的委託研究,如果在救護車及公共場所廣設AED,可以將急救成功率由原來的五%提高到二十%,推估一年可以救回七百多條人命。


見死要救 不會有法律責任


目前國內約有三千五百一十四台AED,除救護車上規定一定要配置,衛生署規劃未來機場、火車站以及公立大型遊樂園、運動場等場所都能設置AED。而且為了鼓勵「見死要救」,若因施救導致患者肋骨斷裂、皮膚灼傷等或急救失敗,草案提出施救者可免除民、刑事法律責任。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許銘能表示,AED電擊器中裝有電池,平時放在充電座上充電,充電座則利用插頭充電,衛生署會要求設置單位平時要負起維護的責任,並定期檢測。


衛生署今後除了對設置機構或是企業舉辦教育訓練外,由於AED設有語音導引,民眾只要按照語音導引按部就班去做就可以了。另AED設置處也會貼有圖示教導民眾如何操作AED,很容易瞭解。


推廣AED 把握急救時間


新北市消防局高級救護技術員(EMT-P)張育齊說,樂見台灣以法令推廣並保障在公眾場所使用AED的權利,給予使用電擊器的民眾免責,以便在黃金四到七分鐘內施行急救,增加心血管疾病患者獲救機會。


不過民眾陳小姐表示,看到一個人躺在地上,是讓人很害怕的事,不會想靠近,雖然有AED,急救失敗也沒有任何責任,但如果救不起來會覺得很內疚,精神壓力會很大,怕會惡夢連連。


民眾邱先生則表示,沒有宣導,根本不知道AED要怎麼用,也很擔心平常如果保養不好,會不會漏電;他覺得會救人的人本來就見義勇為,不會救的人還是不會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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