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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敦市警長辦公室的3名職員,在警長競選對手的臉書(Facebook)上按讚,選後被解僱。地方法庭認為,「臉書按讚」並不在憲法第1修正案的保護範圍;臉書公司6日對上訴法庭提交文件,捍衛廣大用戶的權利。
「法庭之友」(friend-of-the-court)是一種司法制度;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可以應訴訟雙方任何一方的請求,或出於自願,提供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
「法庭之友」(friend-of-the-court)是一種司法制度;任何個人或團體,都可以應訴訟雙方任何一方的請求,或出於自願,提供相關資訊與法律解釋的法律文書給法庭,以協助訴訟進行,或讓法官更了解爭議的所在。
臉書公司在「法庭之友」 文件中指逑了邏輯問題:在街角宣稱喜歡(like)由某人出任警長,這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如果在網路上移動滑鼠,點擊了讚(like),這也應該在被保護的範圍。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隨即發表聲明,認為臉書公司捍衛用戶的行動值得掌聲鼓勵。
ACLU說,臉書已成為許多人的重要通訊工具,如果「臉書按讚」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那麼,憲法第1修正案能保護的就有限了。
這個事件源自2009年漢普敦市的警長選舉,有6名警長辦公室職員選後被開除;他們指控是因為選舉期間支持警長對手而被非法解僱,但在地方法院敗訴。他們之中的3人,曾在警長對手的臉書上按讚。
地方法庭的法官認為,「臉書按讚」只是鍵擊和連結,並沒有文本紀錄,也和發表言論不同,不適用憲法第1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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