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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今天表示,已完成研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草案,汽機車停車怠速逾3分鐘應關閉引擎,草案內容將排除部分職業車種如救護車、垃圾車等。


立法院在今年4月通過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除對怠速加以定義,要求怠速時間過長的汽機車輛應熄火,並授權環保署訂定相關管理辦法及罰鍰標準。


環保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說明,車輛怠速排放的一氧化碳、碳氫化合物及氮氧化物等空氣污染物,有害人體健康,民眾養成停車熄火習慣,除可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也能節省燃油消耗。


環保署空保處長謝燕儒表示,環保署已完成研訂「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熄火管理辦法」草案,汽機車在停車場、非高速或快速道路及其他供機動車輛停放、接駁、轉運等場所,停車怠速超過3分鐘,應關閉引擎,但若因交通管制、道路壅塞或交通事故等,導致停車怠速在行駛道路上的車輛,可免受限。


草案也排除部分因作業需求,需維持引擎怠速的車種,如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郵車、灑水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車輛。


另外,載客用車如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及大客車,可在乘客上車前15分鐘啟動引擎,乘客下車停妥後,須關閉引擎;計程車在招呼站候客時,駕駛未離開駕駛座攬客,前3部排班車輛,基於機動性,也可維持引擎怠速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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