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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近來迭獲民眾反映若干商家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肯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或消費者向其索取統一發票以另需加營業稅方式迫使消費者退卻索取發票,對經常遭顧客檢舉的商號,稅捐稽徵機關均列入稽查對象。稅捐稽徵機關並表示,稽查商家是否誠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係全年經常性工作,請商家勿存著短漏統一發票的僥倖心態。


按照我國的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只要是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而應繳納稅款的義務人,依同法第二條規定,包括: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然而,其若是屬於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者,其所銷售勞務之買受人。但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為其代理人。


課徵營業稅,即是由營業人開立憑證或統一發票作為核課的依據。按照同法第32條規定,除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外,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若是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經查獲者,按照同法第52條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外,可處以一倍至十倍罰鍰。而且若是在一年內被查獲達三次者,並可令其停止其營業。因此商家切莫因貪一時之小利,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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