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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今天指出,市民買賣房屋申報契稅後,如買賣雙方對解除契約有爭議,因爭議屬私人行為,非行政機關職權認定;須買賣雙方同意或司法裁判後才能「撤銷申報契稅」,買方無法單獨申請撤銷申報契稅;申報契稅後,買賣房屋不成且未撤銷申報契稅,將形成欠稅問題。

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房屋不成,買賣雙方記得先向稅捐稽徵機關撤銷申報契稅;避免日後找不到賣方,導致無法會同辦理撤銷,進而又因欠稅問題,移送強制執行。

稅捐稽徵處說,買賣房屋雙方依規定於契約成立日起三十日內,向轄區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因故無法履行契約,切勿以為未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即可忽略已經申報契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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