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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已經到來,許多藝文表演也如火如荼展開,文化部針對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從七月一日起施行,保障消費者購買藝文表演團體票券,可再演出前十天免費退、換票,且業者收取手續費也不得超過票面金額10%,就連劃位票券遺失,只要能提出購票證明,業者也必須給入場。

消保會日前通過「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文化部公告在101年7月1日起施行。由於先前發生消費者忘記帶票,提出購票證明仍無法入場的狀況,現在定型化契約施行後,明訂票券毀損、滅失或遺失時,若是記名式,或是消費者可提出購票證明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進場時,就可以入場觀看,但是如果是非劃位式的無記名票券,就不能再要求入場觀看。


至於退、換票機制,由於國際上多數藝文表演團體並未提供票券退、換機制,基於維護消費者權益,明訂業者在演出前十日,給與消費者申請退、換票,若是超過期限,就不能申請。另外,業者所收取的退、換票手續費,不得超過票面金額的10%,但若消費者申請退、換票的事由可歸責於業者,業者就不能收取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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