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員摳手心 住戶控性騷  

不要亂摳別人手心!台北市1名經營早餐店生意的單身中年婦女指控,
她把賣剩的早餐帶給75歲的大樓管理員吃,卻被管理員老伯趁握手道謝時偷摳手心,
事後她要求管理員表達歉意,對方反指她誣賴,婦人一怒之下提告性騷擾。

婦人向警方表示,去年11月初的某日上午10點,早餐店打烊後,
他把沒賣完的早餐帶給認識的管理員老伯吃,管理員收下早餐,跟她握手道謝,突然間,
她感覺管理員用手指在摳她的手心,令她感覺很不愉快,她連忙縮回手,當下雖未多說,但心情已受到影響。

3天後,婦人向管理員提及摳手心的事,認為管理員應道歉,算是給她個交代,
但管理員否認摳過她的手心,斥責她別胡說八道。婦人自認受辱,又無處可討公道,到警局提出性騷擾告訴。
他澄清 握手和解遭誤解

警方受理報案後,通知管理員到案說明,管理員否認涉案,表示他和婦人認識多年,婦人常送早餐給他吃,
因日前婦人要求將另1名與她有糾紛的管理員撤換,他為了替同事緩頰,
才向婦人握手表達和解之意,詎料被婦人誤解。

由於雙方各執一詞,警方偵訊後,依性騷擾防治法將本案函送偵辦。

法界人士大多認為,大廈管理員藉機偷摳女性手心,被認定是性騷擾的可能性很大,
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因為這種行為通常具有性暗示,已損害他人人格或尊嚴,
使人感受冒犯或不舒服,管理員可能會被依同法第20條,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律師吳孟良認為,除了摳手心,如碰到具有性表徵的器官或部位,
例如胸部、大腿內側或下體等處,還會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刑事責任,最重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吳孟良說,至於涉及刑法的公然猥褻罪,構成猥褻的機率不大,因為單純摳手心,恐怕還不到滿足性慾的目的。

還有法界人士指出,摳女性掌心的行為,只觸犯行政罰,未涉及刑法,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6條規定,主管機關為各縣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並非由法院或地檢署等司法機關管轄,
如警方受理類似案件,恐須移送至縣市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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